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82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82號
- 原告
- 嶺峰國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嶺
- 訴訟代理人
- 鄭猷耀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廷瑋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吳鎧任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康金泰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95,7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3,6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