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9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91號
- 原告
- 台禽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翁頂翔
- 訴訟代理人
- 施立杰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豊隆等間請求撤銷及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查原告主張:其對於李豊隆有債權額新臺幣(下同)8,753,495 元,依民法第244 條第1 、2 、4 項規定,訴請撤銷被告間就臺南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下稱土地)所為之買賣及移轉行為,並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回復登記為李豊隆所有等情。而依109 年1 月土地公告現值計算系爭土地之價額為2,387,612 元【計算式:每平方公尺9,887 元×面積241.49平方公尺=2,387,612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原告請求撤銷之系爭土地價額顯然低於其主張之債權額,依前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系爭土地之價額核定為2,387,61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6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