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3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號
- 原告
- 台灣星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清喜
- 被告
- 通益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連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拆回器材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750元(計算式:原告主張請求拆回保全器材之價值13,750元+拆機費用3,000元=16,7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