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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319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童來好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19號

原告
喬易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啟章
被告
林正雄
被告
琨裕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進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16,39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0,5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童來好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郭純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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