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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324號

塗銷抵押權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田玉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24號

原告
李志文
被告
英品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

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6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土地(下

稱系爭土地),於民國86年7月17日所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

(下同)3,000,000元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而系爭土地總價額

為1,473,833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即系爭土地之價額低於上

開擔保債權額之總額,揆諸前揭條文之規定,自應以擔保物之價

額為準,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473,833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為15,6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玉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土  地  標  示 │土地面積 │公告土地現值│權利範圍│價  額  │
│  │         │(平方公尺)│      │    │      │
├──┼─────────┼─────┼──────┼────┼──────┤
│ 1 │臺南市歸仁區歸仁北│102    │11,100元/㎡ │ 全部  │1,132,200元 │
│  │段1363-5地號土地 │     │      │    │      │
├──┼─────────┼─────┼──────┼────┼──────┤
│ 2 │臺南市歸仁區歸仁北│277    │11,100元/㎡ │9分之1 │341,633元  │
│  │段1363地號土地  │     │      │    │      │
├──┴─────────┴─────┴──────┴────┴──────┤
│價額總計(新臺幣):                      1,473,833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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