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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3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塗銷抵押權登記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30 日
  • 法官
    田玉芬

  • 當事人
    李志文英品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24號原   告 李志文 被   告 英品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於民國86年7月17日所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而系爭土地總價額 為1,473,833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即系爭土地之價額低於上 開擔保債權額之總額,揆諸前揭條文之規定,自應以擔保物之價額為準,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473,833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為15,6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林彥汝 附表: ┌──┬─────────┬─────┬──────┬────┬──────┐ │編號│土  地  標  示 │土地面積 │公告土地現值│權利範圍│價  額  │ │  │         │(平方公尺)│      │    │      │ ├──┼─────────┼─────┼──────┼────┼──────┤ │ 1 │臺南市歸仁區歸仁北│102    │11,100元/㎡ │ 全部  │1,132,200元 │ │  │段1363-5地號土地 │     │      │    │      │ ├──┼─────────┼─────┼──────┼────┼──────┤ │ 2 │臺南市歸仁區歸仁北│277    │11,100元/㎡ │9分之1 │341,633元  │ │  │段1363地號土地  │     │      │    │      │ ├──┴─────────┴─────┴──────┴────┴──────┤ │價額總計(新臺幣):                      1,473,833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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