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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327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01 日

法官洪碧雀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27號

原告
虹橋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永隆
訴訟代理人
楊翊吟

上列原告與被告南榮學校財團法人南榮科技大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53,8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4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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