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335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35號
- 原告
- 吳東龍
上列原告對被告日康金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8,639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5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35號
上列原告對被告日康金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8,639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5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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