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3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0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35號原 告 吳東龍 上列原告對被告日康金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8,639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5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書記官 周玉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