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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340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07 日

法官羅郁棣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40號

原告
鼎潤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雅萍
訴訟代理人
徐秀蘭律師

上列原告對被告芳源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42,043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8,71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郁棣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周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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