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3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0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40號原 告 鼎潤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雅萍 訴訟代理人 徐秀蘭律師 上列原告對被告芳源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42,043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8,71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書記官 周玉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