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3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29 日
- 法官葉淑儀
- 法定代理人殷琪
- 原告張宇彤
- 被告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58號原 告 張宇彤 被 告 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殷琪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1,02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690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9年度救字第41號受理中,如原告之聲 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 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榮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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