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3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15 日
- 法官潘明彥
- 當事人歐協昌即和昇實業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80號原 告 歐協昌即和昇實業社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偉達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9,5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明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書記官 鄭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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