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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4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06 日

法官王參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號

原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鄭世彬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晨倉儲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柳億昌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70,9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6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參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程伊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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