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0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號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鄭世彬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晨倉儲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柳億昌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70,9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6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書記官 程伊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