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410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10號
- 原告
- 東利城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偉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頂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00,878元(附帶請求利息、違約金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4,8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