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4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10號原 告 東利城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偉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頂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00,878元(附帶請求利息、違約金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4,8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書記官 鄭伊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