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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436號

塗銷抵押權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18 日

法官王鍾湄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36號

原告
蔡明宏
被告
合信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 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0 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348 建號建物(下稱系爭房地)於民國86年2 月5 日共同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2,000,000 元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而系爭房地總價額為1,718,200 元(計算式:88平方公尺×民國109 年1 月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6,900元+房屋課稅現值231,000 元=1,718,200 元),低於上開擔保債權額之總額,揆諸前揭規定,自應以擔保物之價額為準,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718,2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0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鍾湄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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