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4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37號原 告 鑫泰鋼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國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正一直線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16 萬8,809 元,是以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萬9,09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書記官 陳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