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44號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4號
- 原 告
- 昕 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文忠
- 訴訟代理人
- 林世勳律師
- 郭群裕律師
- 顏宏律師
- 被 告
- 迎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唐以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七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參佰肆拾伍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2節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亦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美金50,800元,以其起訴日即民國109年1月8日臺灣銀行現金賣出匯率,美金1美元兌換新臺幣30.325元計算(見本院卷第69頁),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540,510元(計算式:50,800元×30.325元=1540,51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3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