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4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52號原 告 陳素華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王嘉琳即千弘企業社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862,48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9,113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6 日書記官 黃郁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