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4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62號原 告 嘉標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朝慶 上列原告對被告聯華氣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聯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201,88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27,448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書記官 周玉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