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4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30 日
- 法官童來好
- 法定代理人郭介山
- 原告瀚瓏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李仁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97號原 告 瀚瓏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介山 訴訟代理人 陳慧瑜 被 告 李仁平 李芳瑜 李多娜 黃儒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25,000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書記官 洪凌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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