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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4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30 日
  • 法官
    童來好
  • 法定代理人
    郭介山

  • 原告
    瀚瓏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李仁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97號原   告 瀚瓏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介山 訴訟代理人 陳慧瑜 被   告 李仁平 李芳瑜 李多娜 黃儒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25,000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書記官 洪凌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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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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