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5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06號 原 告 順益水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綵妮 訴訟代理人 黃俊嘉律師 黃郁雯律師 陳秉宏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禾豐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黃建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29,319元(附帶請求利息部分,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1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書記官 鄭伊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