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506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06號
- 原告
- 順益水電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綵妮
- 訴訟代理人
- 黃俊嘉律師
黃郁雯律師
陳秉宏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禾豐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黃建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29,319元(附帶請求利息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1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