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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519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07 日

法官王鍾湄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19號

原告
新木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崔成均
被告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
法定代理人
謝耀德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撤銷被告107 年度房稅執專字第1084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就如民事起訴狀附表所示動產(下稱系爭動產)所為之執行程序,並將系爭動產返還予原告,茲因系爭動產編號1 至6 所示物品,經被告囑託中華財經鑑定產業科技中心有限公司鑑定結果,其價值共計新臺幣(下同)75,000元,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8 年度南簡字第1355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卷宗查閱無誤,而系爭動產編號7 所示木製櫃,因無價值未經鑑價,有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是認原告本於其異議權請求排除上開強制執行程序所得受之利益額應為75,00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5,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鍾湄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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