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5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33號原 告 振三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昌勳 被 告 忠財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正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79,759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46,3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書記官 洪凌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