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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61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07 日

法官陳谷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11號
原   告
志鴻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正志
被   告
富山電訊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啓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後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8萬794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27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谷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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