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2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627號

返還印鑑章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12 日

法官洪碧雀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27號

原告
裕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榮源
訴訟代理人
王森榮律師
訴訟代理人
賴柏宏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孟謙律師
被告
李康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印鑑章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㈠聲明第一、二、三項部分:原告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查報各項訴訟標的價額(即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所得受之客觀利益),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若原告無法查報價額,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各項之訴訟標的價額各為新臺幣165萬元,原告應繳納之裁判費各為新台幣17,335元)。㈡聲明第四項部分:本項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3,65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