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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6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21 日
  • 法官
    劉秀君

  • 原告
    顏榮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38號原   告 顏榮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永申、林元鴻、農林木業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第1項但 書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係於本院108年度易字第1504號被告林永申、林元鴻詐欺案件審理中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因前揭詐欺案件經法院諭知無罪判決,本院刑事庭依原告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依上開法條之規定,自應繳納訴訟費用。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83,65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7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書記官 林容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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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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