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6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73號原 告 福甲金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泰章 被 告 張漢輝 順隆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楊玉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後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書記官 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