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673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73號
- 原告
- 福甲金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杜泰章
- 被告
- 張漢輝
- 被告
- 順隆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楊玉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後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