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7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46號原 告 黃善凱 被 告 藝鼎鑫建設有限公司 鼎義石材有限公司 兼上二人之 法定代理人 李家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9萬2,900元(即系爭房屋109年度之課稅現值),是以本件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1萬4,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起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建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書記官 鄭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