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7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尾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86號原 告 誌興鋼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兩傳 上列原告與被告一六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尾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2萬62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20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稜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