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790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90號
- 原告
- 嘉暘貿易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智順
- 原告
- 固滿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元褎
- 上列二人訴訟代理人
- 洪主民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永順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嘉暘貿易實業有限公司、固滿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940,875元、4,258,08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9,805元、43,1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