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7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90號原 告 嘉暘貿易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智順 原 告 固滿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元褎 上列二人 訴訟代理人 洪主民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永順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嘉暘貿易實業有限公司、固滿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940,875元、4,258,08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9,805元、43,1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書記官 高培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