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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860號

給付違約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04 日

法官羅郁棣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60號

原告
余子瑞

上列原告對被告泰嵿霖建設開發有限公司、環國建設開發有限公司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71,62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67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郁棣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周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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