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8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0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60號原 告 余子瑞 上列原告對被告泰嵿霖建設開發有限公司、環國建設開發有限公司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71,62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67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4 日書記官 周玉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