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86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61號
- 原告
- 市富大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志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適蠲間因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87,60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76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4,761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61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適蠲間因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87,60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76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4,761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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