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8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0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61號原 告 市富大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志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適蠲間因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87,60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76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繳納第一審裁判 費14,761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4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4 日書記官 蘇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