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862號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62號
- 原 告
- 王毓鍾
- 被 告
- 暟昱企業有限公司
- 鄭英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與被告間之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依其權利義務之內涵,顯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性質上即屬因財產權而涉訟;又原告倘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係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