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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84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11 日

法官田幸艷

原告
林陳月柳
訴訟代理人
黃念儂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昱宗律師
被告
百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鴻圖
訴訟代理人
林錫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田幸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駱映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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