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8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11 日
- 當事人林陳月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84號 原 告 林陳月柳 訴訟代理人 黃念儂律師 李昱宗律師 被 告 百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鴻圖 訴訟代理人 林錫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0,000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7,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書記官 駱映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