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88號
- 原告
- 穎昌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唐錦泰
- 原告
- 冠銘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林娟
- 法定代理人
- 前列2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沈昌憲律師
- 被告
- 經濟部水利署第六河川局
- 法定代理人
- 邱忠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122,38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1,5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