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0號原 告 劉昭慧 訴訟代理人 黃蘭英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穎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訴之聲 明第1項係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及薪資(含特別休假未休薪資) 共新臺幣(下同)332,989元,原應繳納裁判費3,640元,經扣除其暫免徵收之三分之二,原告此部分尚應繳納裁判費1,213元( 計算式:3,640×【1-2/3】=1,213,元以下四捨五入)。原告 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屬非因財 產權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3,000元。是本件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13元【計算式:1,213+3,000=4,213】。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書記官 許育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