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9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18 日
- 當事人何婕羽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04號 原 告 何婕羽 訴訟代理人 劉育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藝鼎鑫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0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書記官 鄭伊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