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9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27 日
- 當事人蔡豐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29號 原 告 蔡豐裕 訴訟代理人 黃冠霖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杞應輝即金榮輝企業社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臺南市○○區○○○段00地號土地上(下稱系爭土地)之地上物拆除,將土 地騰空返還予原告,則本件起訴之利益即係前開地上物所占用土地之價值。惟查,原告未於訴狀陳明系爭土地遭無權占用之面積若干,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占用面積×占用土地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書記官 林彥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