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77號
- 原告
- 永明進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明道
- 被告
- 雅川實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董義龍
- 被告
- 楊錦煌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及第77條之2 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臺南市○○區○○里00鄰○○路0號房屋全部騰空遷讓返還原告,依涉訟房屋課稅現值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48,800元(建物課稅現值);訴之聲明第2項前段請求被告應給付積欠之租金1,246,2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應與訴之聲明第1項合併計算;訴之聲明第2項後段請求按月給付相當於租金之損害,係屬上開訴之聲明第1項之附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895,050元【計算式:648,800元+1,246,250元=1,895,0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9,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