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9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17 日
- 當事人全強環球股份有限公司、林國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92號 原 告 全強環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國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巴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563,72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6,3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書記官 謝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