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00號原 告 將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妤蓁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宗揚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57,964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39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0,894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並附繕本(已提出之證物毋庸重複提出)。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書記官 程伊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