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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00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22 日

法官王參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00號

原告
將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妤蓁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宗揚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57,96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39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0,894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並附繕本(已提出之證物毋庸重複提出)。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參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程伊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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