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036號
- 上訴人
- 金偉達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啓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歐協昌即和昇實業社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7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4,28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420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9年度訴字第1036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歐協昌即和昇實業社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7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4,28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420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