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0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10 日
- 當事人金偉達有限公司、陳啓川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036號 上 訴 人 金偉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啓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歐協昌即和昇實業社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7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4,284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9,420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5 日書記官 鄭伊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