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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073號

返還股金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02 日

法官盧亨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073號

原告
陳建州

代 收 人 陳燕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全民社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返還股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1,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4,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訟,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盧亨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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