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0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股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0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073號原 告 陳建州 兼 代 收 人 陳燕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全民社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返還股金 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1,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4,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書記官 謝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