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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0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股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02 日
  • 法官
    盧亨龍

  • 原告
    陳建州陳燕玲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073號原   告 陳建州 兼 代 收 人 陳燕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全民社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返還股金 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1,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4,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書記官 謝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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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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