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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078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09 日

法官李杭倫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078號

原告
鼎薪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方瑜

上列原告與被告唐旭賢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本院核發109 年度司促字第12850 號支付命令,敦促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840,000 元及其利息;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就本院上開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是原告所為核發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視為起訴,而原告僅於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時繳納500 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84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140 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500 元,原告應再補繳8,6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杭倫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黃怡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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