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078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078號
- 原告
- 鼎薪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方瑜
上列原告與被告唐旭賢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本院核發109 年度司促字第12850 號支付命令,敦促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840,000 元及其利息;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就本院上開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是原告所為核發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視為起訴,而原告僅於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時繳納500 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84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140 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500 元,原告應再補繳8,6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