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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132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21 日

法官張麗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132號

原告
周翊庭
被告
元隆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建元
訴訟代理人
陳佳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之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10日裁定命原告應於10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該裁定已於109年8月13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麗娟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高培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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