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132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132號
- 原告
- 周翊庭
- 被告
- 元隆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建元
- 訴訟代理人
- 陳佳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之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10日裁定命原告應於10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該裁定已於109年8月13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