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1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30 日
- 當事人春雨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15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春雨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法 定代理人 林輝政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春雨工廠股份有限公司、林輝政(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億太昇股份有限公司、王昶評、張永裕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9月6日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154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億太昇股份有限公司、王昶評、張永裕刊登道歉聲明及應連帶給付上訴人林輝政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前者屬非因財產權 之訴訟,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後者為財產權之訴訟, 訴訟標的金額為100萬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萬6,350元。故 本件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合計2萬850元【計算式:4,500元+1萬6,350元=2萬85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勳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 日書記官 高培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