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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191號

追繳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伍逸康

原告
臺南市鹽水區公所
法定代理人
姜家彬
訴訟代理人
嚴庚辰 律師
訴訟代理人
嚴奇均 律師
被告
寶歆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吉
訴訟代理人
何宥昀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追繳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臺南水情查報APP,究於何時經臺南市政府水利局建置完成,有待查明,本院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伍逸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周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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