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1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追繳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30 日
- 當事人臺南市鹽水區公所、姜家彬、寶歆工程有限公司、陳俊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191號 原 告 臺南市鹽水區公所 法定代理人 姜家彬 訴訟代理人 嚴庚辰 律師 嚴奇均 律師 被 告 寶歆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吉 訴訟代理人 何宥昀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追繳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臺南水情查報APP,究於何時經臺南市政府水利局建置完成,有 待查明,本院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書記官 周玉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