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1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262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葉淑儀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262號

原告
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興
被告
沐萬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承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惟於民事訴訟法定有專屬管轄之訴訟,不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第26條分有明文。故除專屬管轄外,因雙方當事人之合意,使本無管轄權之法院因而有管轄權,本有管轄權之法院即喪失管轄權,合意管轄一經約定,原告即應向合意管轄之法院起訴,不得向他法院起訴。從而,當事人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者,如具備上開法定要件,當事人及法院均應受其拘束,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11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提出異議,原告之聲請視為起訴。又依兩造所簽訂之專櫃廠商合約書5第約定,發生訴訟時,雙方均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專櫃廠商合約書附卷可參,本件訴訟自受其合意管轄約款之拘束,且原告已具狀聲請移轉管轄,綜上所述,本件自應由兩造合意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葉淑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榮成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