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5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263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04 日

法官田玉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263號

原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蔡政儒

上列原告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辰鴻企業社(合夥商號)等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本院核發之109年度司促字第15653號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55,55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44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5,9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玉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