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263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263號
- 原告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月琴
- 訴訟代理人
- 蔡政儒
上列原告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辰鴻企業社(合夥商號)等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本院核發之109年度司促字第15653號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55,55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44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5,9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