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32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永鋐機械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永鋐(原名王碩駿)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楊耀錕間確認出資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0月7日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322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95,3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