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3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出資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23 日
- 當事人永鋐機械有限公司、王永鋐(原名:王碩駿)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32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永鋐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永鋐(原名王碩駿)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楊耀錕間確認出資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0月7日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322號第 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95,3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建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書記官 鄭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