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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322號

確認出資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23 日

法官廖建瑋

上訴人
即被告
永鋐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永鋐(原名王碩駿)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楊耀錕間確認出資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0月7日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322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95,3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建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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