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3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23 日
- 當事人曾忠信、官田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汪振澤、保利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陳宓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392號 原 告 曾忠信 訴訟代理人 林錫恩律師 被 告 官田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振澤 被 告 保利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宓娟 上列2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查名邦律師 高亦昀律師 邱瀚文律師 蘇清恭律師 楊偉聖律師 原告與被告官田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等2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記載完全之準備書狀於本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理 由 一、按審判長如認言詞辯論之準備尚未充足,得定期間命當事人依第265條至第267條之規定,提出記載完全之準備書狀或答辯狀,並得命其就特定事項詳為表明或聲明所用之證據,此觀之民事訴訟法第268條規定即明。 二、原告應於主文所定期限內,就請求權(原告主張依民法第227條之1規定)具體要件事實即「債務人因債務不履行」「致債權人格權受侵害」提出記載完全之書狀,並就下列事項詳為表明或聲明所用之證據: ㈠原告主張被告依兩造所簽立之持股轉讓契約書負有「何債務內容」?就該債務內容,被告應為如何之履行行為?被告於何時有構成何債務不履行之情事?(原告就上開主張所用之證據清單,亦請一一列明,如有書證及人證分別依序記載,並指明各該證據能證明之內容) ㈡就兩造所簽立之契約第1條第1項第2款所載「明棋公司銀行貸 款48000萬元整由受讓人承受」部分,受讓人究應如何承受 ?請詳細說明承受之程序、時間及方式?又原告與被告2人 所簽立之契約內容均相同,被告2人各應如何承受?(並聲 明原告該部分主張之證據清單,方式同上)。 ㈢原告主張原告係何人格權受如何之侵害?請詳細敘明損害內容,並聲明受有損害之證據清單,原告起訴狀主張損害內容係原告財產遭兆豐銀行假扣押,損害內容是否即為財產遭假扣押?或有其他損害,如有其他損害,應詳予敘明,並提出證據資料,並敘明所提出之證據能證明之事實。 ㈣因原告本件係請求非財產損害賠償(亦即精神慰撫金),請一併陳報原告身分、學、經歷及資力狀況等相關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童來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3 日書記官 郭倢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