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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392號

請求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23 日

法官童來好

原告
曾忠信
訴訟代理人
林錫恩律師
被告
官田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振澤
被告
保利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宓娟
上列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查名邦律師

高亦昀律師

邱瀚文律師

蘇清恭律師

楊偉聖律師

原告與被告官田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等2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記載完全之準備書狀於本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理由

一、按審判長如認言詞辯論之準備尚未充足,得定期間命當事人依第265條至第267條之規定,提出記載完全之準備書狀或答辯狀,並得命其就特定事項詳為表明或聲明所用之證據,此觀之民事訴訟法第268條規定即明。

二、原告應於主文所定期限內,就請求權(原告主張依民法第227條之1規定)具體要件事實即「債務人因債務不履行」「致債權人格權受侵害」提出記載完全之書狀,並就下列事項詳為表明或聲明所用之證據:

㈠原告主張被告依兩造所簽立之持股轉讓契約書負有「何債務內容」?就該債務內容,被告應為如何之履行行為?被告於何時有構成何債務不履行之情事?(原告就上開主張所用之證據清單,亦請一一列明,如有書證及人證分別依序記載,並指明各該證據能證明之內容)

㈡就兩造所簽立之契約第1條第1項第2款所載「明棋公司銀行貸款48000萬元整由受讓人承受」部分,受讓人究應如何承受?請詳細說明承受之程序、時間及方式?又原告與被告2人所簽立之契約內容均相同,被告2人各應如何承受?(並聲明原告該部分主張之證據清單,方式同上)。

㈢原告主張原告係何人格權受如何之侵害?請詳細敘明損害內容,並聲明受有損害之證據清單,原告起訴狀主張損害內容係原告財產遭兆豐銀行假扣押,損害內容是否即為財產遭假扣押?或有其他損害,如有其他損害,應詳予敘明,並提出證據資料,並敘明所提出之證據能證明之事實。

㈣因原告本件係請求非財產損害賠償(亦即精神慰撫金),請一併陳報原告身分、學、經歷及資力狀況等相關資料。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童來好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郭倢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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