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3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28 日
- 當事人曾忠信、官田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汪振澤、保利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陳宓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392號 原 告 曾忠信 訴訟代理人 林錫恩律師 被 告 官田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振澤 被 告 保利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宓娟 上列2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查名邦律師 複代理人 羅詩婷律師 訴訟代理人 高亦昀律師 丘瀚文律師 蘇清恭律師 楊偉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1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訴訟代理人「邱瀚文律師」記載,應更正為「丘瀚文律師」。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書記官 郭倢妮